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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网络经营者须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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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6: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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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当地电子商务协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机构征询网络市场经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意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未经工商登记不能从事网络经营

  该暂行办法意见稿将其意指的管理对象定义为网络市场经营者,定义的管理范畴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经营、经营信息发布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文件同时将网络市场经营者划分为四类利益群体:网络市场一般经营者、网络市场经营服务提供商、网络市场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市场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委员会委员王继丰律师表示,这样一来包括ICP、ISP服务提供商,电信、网通等运营商,淘宝、阿里巴巴(企业库 论坛)等一大批电子商务网站以及广大网商们,统统被纳入此意见稿的管辖范围内。

  同时意见稿要求,网络市场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进行自用物品销售或者置换的除外。而从事个体网络经营活动的网络市场一般经营者,登记注册时,如无固定经营场所,其长期居住地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得擅自从事网络经营。若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要求网络市场一般经营者应当承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具备合法独立的经营资格,在网络经营中使用真实身份;如实发布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并对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情况进行必要和明确的说明;准确、完整地保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数据及网络工作日志等经营资料,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自信息发布或者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

  王继丰律师认为,这表明我国网络市场的经营即将向无证经营时代作告别准备。若此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能够得以实施,我国网络经营市场将率先走入实名制,同时消费者维权也将更有保障。“发生维权纠纷,如果找不到网商,还可以找淘宝或者拍拍之类的来承担责任,而不必像现在这样,出了事情找不着责任人。真的是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了。”

专家担忧后期执行难度大

  根据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2008年上半年投诉情况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网上购物和电视购物类,受理投诉量33宗,比去年同期的17宗增长94.12%。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汇款后未收到物品;又或是卖方先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再以物品被海关扣封或缺货为由,要求消费者继续汇款或购买更高价格的商品。

  深圳市消委会投诉部古洪涛副部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意见稿的相关立法内容,出发点很好,立法用意也很好,值得深入研讨。

  在听到记者转述意见稿相关内容后,古洪涛也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意见稿条款颁布正式文件,那么执行难度会很大,工商部门发证、核实身份、核实住址等工作量会非常大。

“毕竟我国的网络市场是近十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市场监管一直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想要管好,难以一步到位。”古洪涛表示。

  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苏永彪也表示,深圳是全国网商数量比较多且集中的城市,而深圳的大多数网商基本上都是流动人口,难以居有定所,所以该意见稿的相关条款执行起来会有很大难度。

  “就算强制地全面铺开,强制申领电子图标,后期的核查真伪和清查克隆现象的工作将十分之巨大。”苏永彪表示,“现在连车牌克隆的清查工作都很难,何况是在流动性更大的互联网上呢?”

  苏永彪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先进行引导性试点,而不是一步到位地强制铺开,让网商先行自觉地去申领营业执照和电子图标,在消费者尝到了国家信用保障的甜头后,自然会淘汰那些未能及时申领网商。

  王继丰也建议意见稿能够对市场禁入作相关规定。“我看了这些条款,基本上是市场准入制度,我想能不能再设计一个市场不准入制度,”王继丰表示,“把那些拥有不良记录,拥有诸多投诉或是有法院判决欺诈行为案底的,在他们申请网络市场营业执照的时候,要更严格地清查和核实,若没能按期改正或是按期消除不良记录,就不予通过,这样就更能保证网络市场经营者的纯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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